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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人社〔2015〕250号

时间: 2015-11-18 00:00   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总工会   发布机构:   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给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后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时适当进行调整。根据建筑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对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地区的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浮动办法按照《清远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二、关于参保缴费的流程。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地方税务局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审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工伤保险费,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票据,作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增加工程造价的,无须补缴增加部分的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减少工程造价的,缴交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票据,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承包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发生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交施工合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票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三、关于施工人员等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做到招用人时和人员离开时立即登记(登记的名册应有职工本人签名),施工场所应张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四、关于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施工承包单位须于24小时内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30日内持参保缴费票据和务工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清远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施工承包单位职工按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双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关于施工项目工期未完成有关事项的处理。对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全额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在项目开工后发生的工伤,按规定申请认定、鉴定及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关于其他行业的参保。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通讯、电力等相关行业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七、关于统筹层次。建筑业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行市级统筹。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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